大陆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台湾:即日起停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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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国男子在台遭路灯电死,此案获台湾法院判定国赔,引发争议。台湾行政院週四通令,“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的函释已过时,应即日起停用。台湾行政院长陈建仁称,这是为了避免国际误解。



中国官方尚未就台湾行政院的通令做出公开回应。

(德国之声中文网)台湾行政院週四(5月25日)宣布,所谓“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的相关函释,应即日起停止适用。这意味著,台湾官方认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并非国民,也因此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

台湾中央社报道,行政院通令写道,《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简称《两岸条例》)第2条,仅以设户籍地定义台湾人民与中国大陆人民,但有部分机关曾以解释函令认定“中国大陆人民亦属中华民国国民(或人民)”,或赋予中国大陆人民等同于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

台湾行政院表示,台湾经历民主转型与宪法变迁,政治情势及两岸关系发展多所转变,相关解释函令是否妥适,容有检讨必要。依照《国籍法》定义,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并非中华民国国民,自然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旧函释与此有所抵触者,应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中国钱姓男子国赔案

2018年,一名中国籍钱姓男子赴台单车环岛,于高雄遭路灯电死。家属跨海提出国赔诉讼,台湾法院最终判决胜诉,高雄市政府需赔偿新台币463万元。

台湾法院当时的判决,引用了台湾法务部1993年的一份函释作为依据。函释内容提到,“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

当时,台湾高雄法院法官甯馨在接受中央社访问时表示,曾在判决前询问国赔法的主管机关及陆委会,对方回復“中国人民也是中华民国人民”,并指出国家赔偿法是否适用中国大陆地区人民,并无明文规定,“但基于人权保障及人道理念,应适用国家赔偿法”。

不过,台湾陆委会随后表示“恐有误会”,强调从未指称“中国大陆人民是中华民国国民”,并指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国籍法》等则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指的是“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

国赔事件随后在台湾引发舆论争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台湾制宪基金会副执行长宋承恩2月表示,国赔应适用于“本国人”,保障外国人的人权应另寻机制。宋承恩质疑,台湾政府在政治上承诺“台湾,是台湾人的台湾”,但法院的判决说的却是“台湾也是中国人的台湾”。他表示,若中共犯台:“我们怎么对国际说...前来援助协防的友邦不是干预中国内战?”

宋承恩认为,判决争议根源在于中华民国宪法内容。有台湾舆论认为,该判决违宪,应修正有关法律;但亦有人认为,持相反意见,未有定论。

台行政院长:避免国际误会台湾行政院长陈建仁26日出席活动时被问及此事,他表示,行政院发布新通令,是因为有关机关过去的函释已经“不合时宜”,也不合现行法律规定,希望“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困扰外,也避免国人与国际上的误解”。至于是否会进一步针对《两岸条例》进行修法?他表示陆委会将审视相关内容后再做决定。

根据《联合报》报道,台湾民进党立委郑运鹏表示,中国钱男国赔案件确实是高雄市政府的疏失责任,需要赔偿中国大陆访台旅客,他“没有意见”,但赔偿理由不能是法官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属中华民国国民。他指,“未来法官再有类似的引用及判决,就是法官个人意识形态问题,就是错误的判决要接受国人的批判。”

至截稿前,中国官方并未就台湾行政院的通令做出公开回应。

台湾行政院令:大陆人不具中华民国国籍



中华民国国民身份证,是台湾认证中华民国国籍的条件之一。

维基百科

据台湾《自由时报》报道,台湾行政院周四(5月25日)通令,依国籍法规定,中国大陆人民不具有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不享有或负担中华民国国民的权利、义务。

报道指出,这一行政令是由一名到访台湾的中国大陆男子被路灯电死导致的赔偿案引发的。当地法院引用1993年法律解释的内容“大陆地区人民亦为中华民国人民”,判处国家赔偿463万元台币。


台湾民进党立法委员郑运鹏介绍说,台湾行政院本来就在清理不适当的陈旧法律解释,借此机会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台湾陆委会也开始向相关机构提出检讨不适当的陈旧法律解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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