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赴宴被发现溺亡江中 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67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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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的一个早晨,四川仪陇县城的嘉陵江江面,29岁小伙罗某被人发现在江中溺亡。
之前,罗某曾参加一位朋友生日宴会并饮酒,结束后自己开车回家。监控显示,罗某将车停在居住的小区外面后并没回家,而是朝小区的反方向走去。
事后,罗某的家人将当晚一起聚会喝酒的十余人起诉到法院,索赔67万余元。9月3日,红星新闻采访获悉,法院日前驳回了罗某家人的相关诉求。
悲剧:
29岁小伙被发现溺亡嘉陵江
监控显示其将车停小区外后没回家
罗某是四川仪陇县人,未婚。
2023年5月5日早晨9时许,嘉陵江仪陇县城区段,有人发现了溺亡的罗某,随后报警。经刑警大队法医对罗某进行体表尸检,未发现体表有伤痕,法医对现场进行勘查,初步认定罗某系溺水身亡。
罗某去世时,才29岁。罗某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画面中,是5月1日凌晨。监控显示,5月1日凌晨1时36分05秒,罗某开车回到其居住的小区外面,停好车后,罗某沿嘉陵江边朝小区的反方向走去。此后,罗某在江边一公厕处遇到小伙李某,画面显示两人交流了8秒钟左右分开。
李某后来回忆,他并不认识罗某,当时自己车子停在路边刚好遇到从此处路过的罗某,当时听罗某说话不顺畅。
凌晨1时37分44秒,罗某消失在监控中。
起诉:
溺亡前曾参加聚会饮酒
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67万余元
在罗某消失在监控画面之前,当晚曾参加了一位朋友的生日聚会并饮酒。
司法文书显示,2023年4月30日晚,罗某受邀参加朋友王某的生日宴会,期间与他人饮酒,之后又跟着一群人到附近的歌城唱歌喝酒,直到5月1日凌晨1时30分许,聚餐结束后,罗某独自驾车回家。据一位当晚共同聚会的人士回忆,唱歌结束后,有人打出租欲送罗某回家,但罗某没乘坐出租车,而是自己驾车回家。
凌晨1时56分,罗某曾给朋友发微信说“到了”。朋友回复:“嗯,到了就规矩。我吃碗面”。罗某回复“好”。
但罗某当晚一直没回家,直到几天后被人发现在嘉陵江中溺亡。事后,罗某家人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当晚共同饮酒者10余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
当晚过生日的王某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在宴请过程中不存在强迫性劝酒和明知罗某不能喝酒仍然劝其饮酒。一位当晚聚餐的人士向法庭表示,当晚罗某自愿饮酒,大约喝了两三瓶啤酒,期间无人劝酒,也无人强迫罗某喝酒。另有聚餐人员称,不排除罗某因有高额网络贷款无力偿还而自杀的可能。
判决:
法院驳回家属诉求
现有证据难认定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饮酒驾车的危险性,但是其明知自己聚会结束后要驾车离开却仍在聚餐和唱歌时饮酒,并在结束后自行驾车回家,证明其对自身的酒量有所判断且对自身行为能够控制。罗某家人提出相关被告方知悉罗某系驾车参加聚会、聚会中喝酒后又驾车离开,对其饮酒驾车并未劝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法院无法查实罗某喝酒后的状态,家属也未有证据证明罗某酒后无法自行安全回家,故法院认为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无护送其安全返家的义务。其次,根据监控记录,罗某已经安全驾车回到所居住的小区楼下,并将车辆安全停放,证明其当时具有自控能力。并且根据罗某跟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罗某能够知晓其已到自己居住小区,其并未丧失认知能力,罗某具有行为能力。
此外,公安的结论为罗某系溺亡,但是在什么时间落水溺亡无法确定,家属亦未举出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法院无从查实罗某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原因。因此,从本案现有证据实难认定被告对罗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相关诉求。
之前,罗某曾参加一位朋友生日宴会并饮酒,结束后自己开车回家。监控显示,罗某将车停在居住的小区外面后并没回家,而是朝小区的反方向走去。
事后,罗某的家人将当晚一起聚会喝酒的十余人起诉到法院,索赔67万余元。9月3日,红星新闻采访获悉,法院日前驳回了罗某家人的相关诉求。
悲剧:
29岁小伙被发现溺亡嘉陵江
监控显示其将车停小区外后没回家
罗某是四川仪陇县人,未婚。
2023年5月5日早晨9时许,嘉陵江仪陇县城区段,有人发现了溺亡的罗某,随后报警。经刑警大队法医对罗某进行体表尸检,未发现体表有伤痕,法医对现场进行勘查,初步认定罗某系溺水身亡。
罗某去世时,才29岁。罗某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画面中,是5月1日凌晨。监控显示,5月1日凌晨1时36分05秒,罗某开车回到其居住的小区外面,停好车后,罗某沿嘉陵江边朝小区的反方向走去。此后,罗某在江边一公厕处遇到小伙李某,画面显示两人交流了8秒钟左右分开。
李某后来回忆,他并不认识罗某,当时自己车子停在路边刚好遇到从此处路过的罗某,当时听罗某说话不顺畅。
凌晨1时37分44秒,罗某消失在监控中。
起诉:
溺亡前曾参加聚会饮酒
家属起诉同饮者索赔67万余元
在罗某消失在监控画面之前,当晚曾参加了一位朋友的生日聚会并饮酒。
司法文书显示,2023年4月30日晚,罗某受邀参加朋友王某的生日宴会,期间与他人饮酒,之后又跟着一群人到附近的歌城唱歌喝酒,直到5月1日凌晨1时30分许,聚餐结束后,罗某独自驾车回家。据一位当晚共同聚会的人士回忆,唱歌结束后,有人打出租欲送罗某回家,但罗某没乘坐出租车,而是自己驾车回家。
凌晨1时56分,罗某曾给朋友发微信说“到了”。朋友回复:“嗯,到了就规矩。我吃碗面”。罗某回复“好”。
但罗某当晚一直没回家,直到几天后被人发现在嘉陵江中溺亡。事后,罗某家人向仪陇县人民法院起诉当晚共同饮酒者10余人,索赔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
当晚过生日的王某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的照顾义务,在宴请过程中不存在强迫性劝酒和明知罗某不能喝酒仍然劝其饮酒。一位当晚聚餐的人士向法庭表示,当晚罗某自愿饮酒,大约喝了两三瓶啤酒,期间无人劝酒,也无人强迫罗某喝酒。另有聚餐人员称,不排除罗某因有高额网络贷款无力偿还而自杀的可能。
判决:
法院驳回家属诉求
现有证据难认定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饮酒驾车的危险性,但是其明知自己聚会结束后要驾车离开却仍在聚餐和唱歌时饮酒,并在结束后自行驾车回家,证明其对自身的酒量有所判断且对自身行为能够控制。罗某家人提出相关被告方知悉罗某系驾车参加聚会、聚会中喝酒后又驾车离开,对其饮酒驾车并未劝阻,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法院无法查实罗某喝酒后的状态,家属也未有证据证明罗某酒后无法自行安全回家,故法院认为聚餐的组织者、同饮者无护送其安全返家的义务。其次,根据监控记录,罗某已经安全驾车回到所居住的小区楼下,并将车辆安全停放,证明其当时具有自控能力。并且根据罗某跟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罗某能够知晓其已到自己居住小区,其并未丧失认知能力,罗某具有行为能力。
此外,公安的结论为罗某系溺亡,但是在什么时间落水溺亡无法确定,家属亦未举出相关证据进行证明,法院无从查实罗某死亡的具体时间及原因。因此,从本案现有证据实难认定被告对罗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原告要求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因证据不足而难以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死者家属的相关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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