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29年前内蒙警察枪击案重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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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至27日,案发于1995年的“四子王旗警察枪击案”在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重审。红星新闻记者从现场旁听的多位知情人士处获悉,乌兰察布检察院指控前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邢志强主张自己无罪,其案发时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在这起枪击案中身亡的孟永清的家属出庭旁听,提出142万余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求。

该案将择期宣判。

1995年6月6日18时左右,时为办公室通讯员民警的邢志强,在四子王旗东梁水库用一支小口径步枪射击玩耍时,与骑着摩托车的保外就医人员孟永清相遇。邢志强认为车是孟永清盗窃得来,上前拦截未果,随后骑摩托车追赶搜寻。在水库南侧的小树林,邢志强背部左上侧被孟永清持刀刺伤,孟永清身体中弹。6月8日,孟永清身亡。

案发当年,四子王旗公安局认定邢志强系正当防卫。时隔20多年,该案被重启调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此前报道 :内蒙古警察枪击案重审择期宣判,证人证言出现变化,被告人称枪响系正当防卫)

一、起因

“奢侈品”摩托车被怀疑是偷来的……

案发那年,邢志强22岁。据邢志强在法庭上讲述,1989年3月到1991年12月,他在部队服役,做通讯兵。退伍后,邢志强到四子王旗公安局办公室作为话务员接打报警电话。他对刑侦抱有极大兴趣,常往刑警队跑,“就想当一个刑警”。

1995年6月6日,邢志强骑着摩托车,向朋友借来小口径步枪和子弹,接上当时的女友塔某,叫上修理摩托车的好友王某,去东梁水库打瓶子玩。

由于涉案枪支已“遗失”,缺乏物证照片,枪的具体型号难以考证。邢志强称,那是一支单发枪,每打一枪就要手动装填子弹。据邢志强及两名转借过该枪支的证人证言,当天,邢志强只借到2发子弹。

邢志强说,服役期间,他只在新兵结业时打过5发子弹。打瓶子时,邢志强打出一发子弹,弹壳卡住。他用摩托车钥匙把弹壳撬出来,装上第二发子弹,但没有打出,开始和王某、塔某聊天。

王某在前一审判决书中证言,邢志强打瓶子时“打了两三枪”。但在11月27日的庭审中,王某回忆,邢志强打瓶子时只开了一枪,他和塔某都没有开枪。

案发当天18时许,21岁的孟永清骑着一辆红色铃木摩托车,从水库北面的小山坡驶来。邢志强说,虽然此前与孟永清并无交集,但他听说过关于孟永清的情况。据他了解,孟永清曾盗窃。当年摩托车价格昂贵,属于“奢侈品”。邢志强怀疑孟永清的摩托车是偷来的,于是身穿警服的他上前拦截,想对其进行盘问。

王某27日出庭作证时说,当时他看到孟永清一手持刀,一手握车把,向邢志强冲去,随后驶离。邢志强骑着摩托车追了上去。邢志强和孟永清骑的摩托车颜色、型号相同,都为橙红色铃木AX100。

据前一审判决书,案发前孟永清因犯盗窃罪,被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1989年9月28日至2003年9月27日,服刑期间获减刑一年。因患腰椎间盘突出,获批于1994年7月31日至1994年11月30日请假回家治疗。

重审开庭期间,法庭上展示的一份来自内蒙古自治区未成年犯管教所的记录表显示,直至1995年9月25日,已去世的孟永清仍在“请假看病”。对此,公诉人表示,孟永清当时并非“逃犯”,当年的未管所可能存在一定管理问题,已将线索移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邢志强与孟永清相遇的大坝,与案发当年的面貌已截然不同

二、回忆

“听到枪响,我的头脑里一片空白”

邢志强在法庭上回忆,拦截未果,他独自骑摩托车朝孟永清离开的方向搜寻其踪迹。在大坝南边的树林,邢志强看见孟永清停了摩托车,伏在摩托车油箱上。邢志强上前表明警察身份,命令孟永清“起来”,孟永清突然翻身挥刀捅刺邢志强,邢志强后退躲闪时左肩后部中刀。随后孟永清骑摩托车逃离。

王某11月27日在法庭上回忆,邢志强去追孟永清后,他和塔某在原地等待了一会儿,见邢志强一直没回来,王某骑上摩托车,带着塔某和枪寻找邢志强。找到邢志强时,他看到邢志强坐在地上,背部受伤流血,脸色苍白,王某用邢志强的警服为他简单包扎伤口止血。之后,王某骑摩托车,邢志强接过枪坐在后座,继续寻找孟永清,塔某自行回家。

王某称,在枳芨滩村附近,他突然听到摩托车轰鸣声,紧接着孟永清嘴里含着尖刀,“啊啊”叫着向他们侧边冲过来,王某慌忙驾车躲开。

邢志强说,发现孟永清冲过来,他本能地两脚撑地,王某摩托车给油向前躲闪,邢志强便从摩托车上跳下,站在地上。

邢志强称,孟永清骑摩托车来回冲撞他三次。由于受伤,左臂不方便活动,他用右手抡枪格挡。邢志强表示,就在这个过程中,枪响了。“我不知道是我无意识地扣了(扳机),还是(扳机)挂在了什么地方。听到枪响,我的头脑里一片空白。”

王某表示,由于当时紧张,他躲开时邢志强在做什么、是否在车上,他都记不清了。他表示,没有看见孟永清冲撞邢志强,没有看见邢志强抡枪格挡,也没有听见枪声。

邢志强说,孟永清冲撞完,顺势骑车朝东边逃跑。他精疲力尽,看到王某骑着车在他旁边,他跨上摩托车休息了一会儿。王某劝他别追了,先去医院疗伤。他们骑上摩托车,朝王某离开的方向走了一小段,邢志强一抬头,看见孟永清在离他们两三百米的耕地里摔倒,弃车逃离。邢志强扶起倒在地里的摩托车,骑着它去医院就诊。邢志强称,当时他不确定走火的子弹是否击中了孟永清。

王某则称,孟永清逃后,他和邢志强又骑车追了一段,当时他感觉邢志强把枪放在他的肩膀上,但没有听到枪响。孟永清摔倒后,一只手捂着肚子踉踉跄跄地跑了。因为邢志强“脸白了”,他们没有继续追孟永清,去了医院。



▲水库南边的树林

由于案发地偏僻,除邢志强和王某,没有其他证人在场直接目击枪响经过。案发当年笔录、涉案枪支、子弹等物证疑似“遗失”,孟永清早已下葬。二人的说辞只能借助现存案卷中的鉴定书、案发现场勘查卷、物证照片等印证。

重审庭审中,控辩双方都提及,该案重启调查后,王某做了多次笔录,但陈述内容多次变更,彼此矛盾。

前一审判决书中,王某证言,孟永清骑摩托车向他们冲撞、逃离后,王某与邢志强继续追赶。邢志强把枪架在王某肩膀上,朝孟永清开了3枪。第三次开枪后,孟永清驾车行驶约三十米突然倒地,随后弃车向东北红山村方向逃离。

据前一审判决书,该案重启调查后,有村民李某证言,案发当天天黑以后,其在自家院子里看到房后的荒地里开过去两辆摩托车,前面一辆摩托车在跑,后面有两个人骑着一辆摩托车追,后座的人手里端着一把枪。

根据多份案件材料,孟永清右侧腰背部中弹,子弹停留在其腹部,后被取出。

法庭上,邢志强辩护律师提出,左手负伤、用衣服包扎着伤口的邢志强,不太可能在颠簸的摩托车上作出瞄准射击的动作。

公诉方则认为,孟某骑摩托车冲撞持枪人员不合常理。若邢志强系挥枪格挡时枪走火,难以想象子弹如何击中孟永清腰背部。公诉人主张采信王某此前的说法,即邢志强是在乘摩托车追逐孟永清时,开枪打中了孟永清。

三、追诉

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孟永清的父亲孟斌礼在证言中称,孟永清出事后,在外待了一天一夜。他见到孟永清时,其已不能说话。案发时,有警察在家门口守候。怕警察抓孟永清,孟斌礼把儿子安排在服装厂碳房里,给他铺了点东西、喂了点水。孟永清打破玻璃罐头,自己用玻璃片从肚子里将弹头取出。孟永清的母亲连夜租车,想带孟永清去呼和浩特市医院。在路上,孟永清情况恶化,转而前往武川县医院。

邢志强辩护律师在重审法庭上提到,孟永清入院时,医院停电,缺乏血源。孟永清要做手术,刘五仙(孟永清母亲)花费1万余元找人买血、发电,试图救子。

乌兰察布盟公安处1995年6月20日的鉴定书显示,6月8日,孟永清化名刘吉在武川县医院入院,后抢救无效,于8点40分死亡。6月9日,乌盟公安处派法医前往武川县医院对死者进行检验。尸检时,孟永清全身已高度腐败。该鉴定书认为,孟永清系枪弹击伤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1995年6月28日,邢志强就职的四子王旗公安局出具认定文件。文件中,四子王旗公安局认为,在孟永清嚎叫冲向邢志强、王某,对其实施不法侵害时,邢志强向孟永清开枪,其行为属正当防卫。

据前一审判决书,案发时在四子王旗公安局供职的呼某称,涉案的红色铃木AX100摩托车被移送到四子王旗公安局。因无关于该摩托车的报案记录,事发后,四子王旗公安局没有追查该摩托车是否为被盗窃车辆。四子王旗公安局另一工作人员那某表示,案发当年,查过涉案摩托车不是孟永清的,但原车主是谁未查清。

庭审中,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这辆摩托车的来源至今未明。



▲邢志强被捕前居住的地方,由库房改造,上层养鸽子

邢志强的家人告诉记者,当年,邢志强因被刺伤,入院治疗数日,后来获得表彰,如愿转入刑警队,破获多起大案。2010年,邢志强成为四子王旗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

前一审判决书中,孟永清的多名亲属表示,孟永清死后,他的母亲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变得神志不清。其拜托孟永清的叔叔写下上访材料,多次尝试上访,无果。2017年,其母患病离世。离世前,她让孟永清的哥哥孟永和继续告状。此次开庭期间,公诉人提及,孟永和现已离世,孟永清的近亲属中仅年近80岁的父亲孟斌礼在世。

红星新闻记者尝试联系孟永清的家属,对方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据前一审判决书,2020年12月25日,因群众匿名举报,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指定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将该案以故意伤害立案侦查。2021年1月21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发出“邢志强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通知书。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邢志强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虽然经过二十年,但其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和影响仍然存在,有追诉的必要,对邢志强核准追诉。

2023年8月25日,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邢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孟斌礼丧葬费4万余元。邢志强提出上诉。2024年3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证据不足”,裁定该案发回重审。

11月27日,公诉人发表公诉人意见时表示,被告人邢志强持枪追逐、射击他人,明知击中他人可能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已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邢志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庭依法判处。“在一个法治国家,只有保护好我们的警察,在人民有危险的时候,才能有人挺身而出。但更应该注意限制公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权力对公民的个人侵害。”

邢志强认为自己当年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没有认罪。作最后陈述时,邢志强说:“在整个事件中,我的出发点是履行职责,是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没有杀人的想法、动机、行为和后果。我只想当一个好警察,只想做一个警察应该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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