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铁上诉原因:判刑过重 未考虑检举揭发他人立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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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北京日报消息,12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原中国男子足球队主教练李铁的上诉书。

12月13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铁案公开宣判,李铁被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决结果出来后,李铁律师孙晓洋曾透露,是否选择上诉还要和李铁商量。

一审宣判后,李铁有10天的上诉期(从接到判决的次日进行计算),今日为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

据前《体坛周报》记者冉雄飞爆料,李铁个人觉得判得过重了,不服湖北市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已通过律师申请上诉请求推翻一审判决,李铁方面表示一审法院判刑过重,未酌情考虑李铁在湖北监委留置期间主动提供的案情细节与检举揭发他人的积极立功行为,故而申请上诉。



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李铁案回顾

李铁,1977年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中国职业足球运动员,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原主教练。



2022年11月,李铁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监察调查。

2023年8月,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行贿、单位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五项罪名对李铁提起公诉。

2024年3月28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铁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铁利用担任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选拔队主教练、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球员入选国家队、赢得比赛、签约俱乐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89万余元。

2019年,李铁为当选男足国家队主教练,请托他人提供帮助,后于2020年给予他人人民币100万元。

2019年,李铁在武汉卓尔职业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任职期间,为谋取当选男足国家选拔队主教练、提高卓尔俱乐部影响力等利益,与该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他人提供帮助,该俱乐部给予他人人民币200万元。

2017年至2019年,李铁利用担任卓尔俱乐部总经理、主教练职务上的便利,为河北华夏幸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在球员转会、赢得比赛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华夏俱乐部给予的人民币共计2675万元。

2015年至2019年,李铁先后在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任职期间,为赢得比赛或获得有利比赛结果,与俱乐部负责人商定,请托其他足球俱乐部在比赛中配合或者消极比赛,华夏俱乐部、卓尔俱乐部给予相关人员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李铁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李铁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铁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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