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花88万买房住1年后发现是“凶宅”!能退吗?(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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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广东清远佛冈法院审理的

一起案件引发关注。

一男子卖房时

隐瞒前妻曾在屋内服毒自杀,

购房者花88万元买房

住1年后发现是“凶宅”,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

并退还全额购房款和赔偿原告

在购买案涉房屋时产生的相应费用。




法律如何认定“凶宅”?

卖房时隐瞒“凶宅”事实要承担什么责任?

不小心买到“凶宅”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廷彦律师的专业解读!

法律如何认定“凶宅”?

“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追求吉祥喜庆、忌讳死亡心理所衍生的产物。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凶宅”进行明确定义,判断房屋是否属于“凶宅”,司法实践中通常从以下角度予以考量:

首先是死亡形式,是否发生非正常死亡,如凶杀、自杀等,通常的生老病死属于自然客观规律,一般认定为正常死亡,这类情况一般不认定为“凶宅”;其次是死亡地点,一般认为,非正常死亡发生的地点应该在涉案房屋内,即房屋专有部分。特殊情况下,死亡虽然未发生在房屋内,但属于比较近距离、每天进出必经之处的,也有可能导致房屋认定为“凶宅”。此外,发生死亡的时间与交易时间的间隔也会对“凶宅”的认定有一定影响,如间隔时间过久,被认定为“凶宅”的可能性会相对降低,届时不仅仅以买方个体主观感受为依据,更会考虑以公序良俗大原则下的社会共识为判断基准。

卖房时隐瞒“凶宅”事实要承担什么责任?

从群众朴素观念和风俗习惯来说,“凶宅”往往会导致购买人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影响买受人的缔约基础及购买意愿。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卖方在卖房时故意隐瞒“凶宅”事实,导致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构成欺诈。买方有权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形式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买方的损失程度而定,通常包括: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如搬家费、装修费、房屋差价损失、中介佣金、契税、诉讼费等。

不小心买到“凶宅”,如何维权?

如果不小心买到“凶宅”,买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维权:一、与卖方协商,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及赔偿损失;二、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三、如果协商和投诉都无法解决问题,买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则申请仲裁)。诉讼或仲裁中,买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卖方存在欺诈行为。这些证据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房屋状况证明(如是否为“凶宅”的有关证明)、卖方故意隐瞒的证据等。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及时行使撤销权,不及时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被欺诈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悉撤销的法定事由,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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