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元 律师解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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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治日报报道,12月24日,江苏盐城一农民卖羊获利180元被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0万元的行政诉讼案件,在盐城中院二审公开开庭。

报道发出后引发热议,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多名律师。律师表示,这起行政处罚案件属于公众普通认知上的“小过重罚”案件。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也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农民卖未检疫羊肉获利180元被罚10万

当地称其系个体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

据了解,2023年11月21日,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城中菜市场查获农民陈广芳摊位上摆放的羊胴体、羊头等未经检疫验讫盖印章的羊肉。检查过程中,陈广芳承认家中冰箱里还有3条羊胴体,并带领执法人员到家中办理了扣押手续。

同年11月24日,陈广芳递交了由大丰区丰华街道早南村村委会、大丰城中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证明的《情况说明》,对陈广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额理疗费支出,家中生活困难,希望从轻从宽处理,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情况等作了“情况属实”的证明。

今年1月18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给陈广芳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没收尚未卖出的6只羊头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获的羊胴体)、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罚款130180元。

2月5日,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对羊头、羊肉抽样送检。2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该批次羊肉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兽药残留、金属残留等标准要求,结果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前,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进行了听证,公布了检验检疫结论“符合标准”。后经过集体讨论,“对陈广芳提出的免于或者减轻处罚的陈述申辩不予采信”,最终结合涉案肉类检验合格及家庭特殊情况,作出罚款10万元、没收羊胴体4条、羊头6个和没收违法所得180元的行政处罚。

5月6日,陈广芳将大丰区市场监管局起诉到法院,称自己将面临“因罚致贫”等,请求法院撤销原行政处罚。9月26日,法院驳回陈广芳的诉讼请求。陈广芳对此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出席庭审的大丰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认为,陈广芳为2000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相关经营20多年,对羊头、羊肉需要检验检疫后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属于明知或者应知,不具备不予处罚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无法检验,危害后果无法消除,没有法定的减轻情节。按照上级规定和专项行动部署,要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肉类违法行为,任何从轻或减轻处罚都必须要有证据证明。

庭审期间,上诉人陈广芳当庭承认了涉案羊肉未经检疫属于违法行为,但多次辩解称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顾某急需用钱,所以才帮忙宰卖羊肉,希望法庭能考虑家庭实际困难。该案二审未当庭宣判。

律师解读:

行政处罚遵循合法性时,也应遵循合理性

报道发出后引发热议,红星新闻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多名律师。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李红枝律师表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同时,该法第123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所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也是于法有据。

“只是该处罚突破了公众的认知,特别是加上当事人一方提出的帮助重病人员销售的情节。”李红枝称,其曾同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类似案件有过交流,有人认为,“许多小过重罚案件是严格按照法律与当地执法裁量基准作出的,比如本案的货值不到1万元进行10万元以上罚款的规定,就是法定的处罚范围,低于或者超出都是违法执法,如果随便适用从轻或者免除规定进行法定范围外的处罚,那么后续在面临执法检查、督查时可能‘惹麻烦’。”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认为,本案的处理结果基本“合法”,但却难言“合理”。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均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基于法律本身滞后性、僵硬性、抽象性等问题,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的同时,也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

合理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公平公正,即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但不同情况下应差别对待,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才是一种实质的平等。第二是考虑相关因素,考虑立法目的、事实背景,而非机械适用条文。第三是比例原则,即需要强调平衡,行政行为在实现法律目的时,要强调手段的适当性和对行为人损害需最小化。

魏桢培指出,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国家在立法、执法、司法层面重拳出击,实为捍卫全体国民的基本权益,我们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但是考虑到本案人物背景、家庭条件、动机原因、事态大小、事后改过等一系列因素,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13条、第14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的处理若能进一步减轻处罚,既能起到教育警示的积极作用,也可以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和立法目的有效统一。

曾代理过类似案件的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认为,这起发生在江苏的因羊肉而起的行政处罚案件,属于公众普通认知上的“小过重罚”案件,实施处罚机关与被处罚者之间对立情绪的根源是在于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理,“从行政机关包括一审法院的角度来看,陈广芳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事实清楚,且进行了销售造成损害后果无法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本就有严打重罚食药领域违法行为的立法宗旨,应该依法进行重罚,很多基层执法者认为这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立法精神而进行的重罚,不应适用首违不罚、后果轻微不罚等原则。”

胡磊表示,对于类似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曾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召开新闻通气会等形式进行了回应,其中一个核心观点就是应当准确理解行政处罚法在行政处罚领域“基本法”的地位,“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首违不罚、后果轻微不罚等多种免予处罚、从轻处罚的情形,但许多地方行政机关往往把行政处罚法作为与食品安全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部门法之间平级的关系理解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进行行政处罚时不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从轻、免除处罚规定,造成了处罚结果与公众认知之间存在差距。”

胡磊称,包括医药领域、食品安全领域许多重罚条文的制定,本就是立法时的意图,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如果适用从轻处罚的规则较随意,公众可能又会怀疑执法部门有问题,这也是基层执法者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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